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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2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李英勇白光華崔玲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559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52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嗣上開兩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38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95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53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29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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