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44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上訴本院後以91年度上訴字第2059號撤回上訴確定,又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8 萬元確定,嗣上開案件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28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8 萬元,於民國94年10月2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3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