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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4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洪光燦林恆吉楊照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44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上訴本院後以91年度上訴字第2059號撤回上訴確定,又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8 萬元確定,嗣上開案件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28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8 萬元,於民國94年10月2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3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楊照男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49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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