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09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73號、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4221號)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於民國93年9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27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