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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74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貽男楊炳禎周盈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92年上更(一)字第204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另因犯販賣毒品罪,經本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犯施用毒品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桃簡字第131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5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 萬元確定。以上等罪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752 號減刑並定應執行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 萬元。茲查受刑人於90年3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3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 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4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周盈文

書記官 張郁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740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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