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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英勇崔玲琦劉秉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37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738號,中華民國99 年8月1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54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判決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3年度臺聲字第2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院99年上訴字第2738號判決係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之,有該案判決書乙份可參,顯係程序判決而非實體判決。揆諸前揭意旨,本院所為前揭程序上之判決,自非聲請再審之客體,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之規定,再審聲請人應向原審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再審,本院並無管轄權。是本件再審之聲請,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劉秉鑫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70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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