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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梁玉芬黃雯惠周祖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

上訴人
林景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宏政等.

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 4日本院100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 466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 1第4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為同法第481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 100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 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2 年2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㈢14頁),茲已逾期限,惟上訴人仍未補正(見本院卷㈢15、16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後段、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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