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18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張蘭黃莉雲王漢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186號

抗告人
吳阿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少明即臺北市私立尚揚英日語短期補習班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救字第1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再者,法院於具體個案應審酌當事人所提證據而為准、駁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決定,對於法院並無拘束力。蓋對照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定訴訟救助之要件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但書之規定,若謂一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者,於訴訟程序中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即應准其訴訟救助,無異將法院裁定准、駁訴訟救助之職權,交由該基金會全權決定,顯非立法之原意(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928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抗告意旨以:伊請求勞退舊制退休金新臺幣(下同)62萬555元及勞退新制退休金提繳損害賠償4萬2,163元,合計66萬2,718元部分,屬請求給付後付工資性質,即為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伊尚非不得請求暫免徵收66萬2,718元之1/2即33萬1,359元之裁判費,原裁定全部駁回伊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有違誤,應予廢棄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伊已獲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固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法律扶助基金會吳阿鳶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為憑(見原法院卷第4-7頁)。惟依前開說明,法院就抗告人資力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訴訟救助要件仍得予以審查,並非絕對受法律扶助基金會審酌之拘束。況依上開法律扶助基金會吳阿鳶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所示,抗告人並未提供個人及家人所得及財產清冊供審查,而係自願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申請扶助,是抗告人顯未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釋明。參以抗告人於97年度、98年度及99年度之所得給付總額(包括薪資、利息及執行業務所得)分別為10萬7,522元、24萬4,725元及12萬2,390元,其中97年度及98年度利息所得即有4萬3,522元、3萬4,965元之多,且抗告人復陳明於99年2月至同年7月,每月平均工資有2萬8,285元等情,有抗告人97年度、98年度及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 -15頁),並有抗告人所具起訴狀附卷可查(見原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69號影印卷宗第2頁第7-13行),依此已難認抗告人為無資力之人,揆之前揭法文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自有未符。至抗告意旨雖主張伊請求勞退舊制退休金及勞退新制退休金提繳損害賠償合計66萬2,718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1/2之裁判費云云。惟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係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然本件抗告人在原法院所提100年度勞訴字第169號事件,係請求相對人給付退休金62萬555元;損害賠償90萬4,107元、4萬2,163元,合計156萬6,825元本息,有抗告人所具起訴狀附卷可查(見原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69號影印卷宗第1-3頁),是抗告人前揭請求,應非屬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核與上開法文規定不符,故其上開主張,並不足取。此外,抗告人復未提出任何可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本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就抗告意旨範圍內予以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王漢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18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