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4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644號
- 上訴人
- 王泓翔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王斯民
- 上訴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嘉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王美月
- 兼訴訟代理人
- 陳明雄
- 兼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黃長春
- 訴訟代理人
- 高嘉榮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高肇堂
- 訴訟代理人
- 高明偉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高猛男
- 訴訟代理人
- 陳必顯
- 訴訟代理人
- 陳必揚
- 訴訟代理人
- 陳必祚
- 訴訟代理人
- 高麗雲
- 訴訟代理人
- 張昭國
- 訴訟代理人
- 高明毅
- 訴訟代理人
- 張昭宗
- 被上訴人
- 林淵泉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所指附圖,補正如本裁定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缺漏附圖,而與原本不符,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