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富裕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昌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尹純孝律師
- 被上訴人
- 蕭王美麗
- 訴訟代理人
- 王石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裁定在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蔡昌佑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2第193至194頁)。茲因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本院101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2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5號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卷1第133至145頁反面、第357至358頁;本院卷2第199至210、223至225頁),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