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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梁玉芬汪智陽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字第3號

上訴人
富裕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昌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尹純孝律師
被上訴人
蕭王美麗
訴訟代理人
王石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裁定在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蔡昌佑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2第193至194頁)。茲因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本院101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2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5號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卷1第133至145頁反面、第357至358頁;本院卷2第199至210、223至225頁),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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