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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再抗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勝吉蘇芹英滕允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抗國字第1號

聲請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官保、莊翠雲等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本院101年度國抗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在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又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而言,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聲請為不合法。

二、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更㈠第1號),該法院以聲請人未依限繳納裁判費,其訴不合法,以101年3月30日101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裁定駁回。

㈡、聲請人對上開裁定抗告,本院101年6月26日101年度國抗字第12號裁定以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非合法,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即非無據,駁回其抗告(下稱確定裁定)。

三、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再審聲請狀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再審規定之具體情事,並未據敘明,僅泛言因無力繳交裁判費,懇請恢復其建物原狀云云(見本院卷第1-3頁)。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滕允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再抗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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