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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1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蘭吳燁山鄧德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96號

上訴人即附 昌宏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章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即附 陳慶鴻
訴訟代理人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複代理人
上訴人即附 林根火
複代理人
帶被上訴人 號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蕭郁庭律師

      賴怡文律師

被上訴人即 范美莉

附帶上訴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一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內容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出             處 │原        文        內       容                         │
├──┼─────────┼────────────────────────────┤
│一  │主文第一項        │原判決關於(一)命上訴人陳慶鴻、林根火連帶給付超過新臺幣│
│    │                  │玖拾陸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及上訴人陳慶鴻自民國一00年一│
│    │                  │月二十六日起、上訴人林根火自民國一00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
│    │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    │                  │;(二)駁回附帶上訴人范美莉下列第三項請求部分,暨訴訟費│
│    │                  │用之裁判均廢棄。                                        │
├──┼─────────┼────────────────────────────┤
│二  │主文第二項        │上開廢棄(一)部分,被上訴人范美莉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    │                  │聲請均駁回。                                            │
├──┼─────────┼────────────────────────────┤
│三  │主文第五項        │上訴人其餘上訴均駁回。                                  │
└──┴─────────┴────────────────────────────┘
附表二:
┌──┬─────────┬────────────────────────────┐
│編號│出             處 │更        正       後       內       容                 │
├──┼─────────┼────────────────────────────┤
│一  │主文第一項        │原判決關於(一)命上訴人陳慶鴻、林根火連帶給付超過新臺幣│
│    │                  │玖拾陸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及上訴人陳慶鴻自民國一00年一│
│    │                  │月二十六日起、上訴人林根火自民國一00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
│    │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    │                  │;(二)駁回附帶上訴人范美莉下列第三項請求部分,暨訴訟費│
│    │                  │用之裁判;(三)命上訴人陳慶鴻與昌宏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應連│
│    │                  │帶給付被上訴人范美莉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玖仟伍佰元及上訴人│
│    │                  │陳慶鴻自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六日起、上訴人昌宏汽車貨運有│
│    │                  │限公司自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                  │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四)前(一)(三│
│    │                  │)項之給付,如有任一上訴人為給付時,其餘上訴人於該給付範│
│    │                  │圍內,免為給付之義務之裁判,均廢棄。                    │
├──┼─────────┼────────────────────────────┤
│二  │主文第二項        │上開廢棄(一)、(三)、(四)部分,被上訴人范美莉在第一│
│    │                  │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
│三  │主文第五項        │上訴人陳慶鴻、林根火其餘上訴均駁回。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196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