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3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字第1331號
- 上訴人
-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呈琮
- 訴訟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育萱律師
- 被上訴人
- 彭龍三
- 訴訟代理人
- 童兆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瀅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前對被上訴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並由原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869號審理在案。兩造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4日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成立調解,內容為被上訴人保證爾後不再對伊、其關係企業或負責人表示或影射為黑道,如被上訴人違反上揭承諾,同意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下稱系爭調解協議)等語,且另口頭協議被上訴人在調解日前於網路上誹謗伊之言論須儘速刪除。詎被上訴人事後竟未履行口頭協議,撤除臺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網站及相關部落格上散佈、影射伊及伊負責人為黑道(包括請黑衣人)之陳述、文章、暨連結,並於調解日後數次表示影射伊為黑道等不實誹謗言行,計自98年4月至101年2月止有28次違反口頭協議、系爭調解協議之言論內容(其內容、發言地點/網站、文章/影片(標頭名稱)、發表時間詳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致伊遭外界誤會黑道介入都更案或與黑道掛勾,並遭相關主管單位要求回覆說明,已嚴重侵害伊名譽,故請求被上訴人以每次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賠償給付等情,爰依系爭調解協議及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2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並無於調解委員前另為伊應刪除調解日前網路上誹謗言論之口頭協議。至上訴人主張之附表編號1至10所示言論內容發表時間不在系爭調解協議拘束範圍;附表編號11所示言論內容,係針對永春社區於98年5月13日有大批黑衣人聚集、逼迫居民拆遷而為之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並無指稱與上訴人有關,表示或影射上訴人為黑道;附表編號12至18所示言論內容之發表均非伊所為,且該等言論僅係陳述刑事警察局新聞稿所公布之事實,非表示或影射上訴人為黑道;附表編號19至28所示言論內容,僅係陳述臺北市刑事局查獲至尊盟黑幫份子介入都更乙事,以喚起內政部營建署及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對都更案之注意,亦非表示或影射上訴人為黑道,上訴人自行對號入座主張伊違反系爭調解協議,實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補陳:兩造於系爭調解協議雖曾約定「被上訴人於本調解日前所為之言論不在本協議保證之範圍」,惟該約定緣由,係被上訴人謂其先前接受媒體之採訪報導將於系爭調解協議成立後刊出,故要求伊將此部分排除。上開約定條款並非針對附表編號1至10所示言論,且被上訴人有口頭承諾願儘速刪除該部分言論。附表編號12至18所示言論內容確係被上訴人以網站管理者身分使用化名「admin」登錄發表,且被上訴人於系爭妨害名譽等案審理時亦自承其有以「admin」、「colasam」、「就北宋」、「金北宋」等化名於多處網站張貼多篇妨害伊名譽及侮辱公署之文章,足見被上訴人違反系爭調解協議甚明等語,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補陳:系爭調解協議已清楚載明被上訴人於調解協議前所為之言論不在保證範圍,附表編號1至10所示言論發表時間均在調解協議成立前,自無違反系爭調解協議可言。又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69號刑事案件審理時,並未承認「admin」及「就北宋」為伊化名等語,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前對被上訴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14025號起訴,並由原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869號審理中,兩造於100年10月14日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為:①被上訴人保證爾後不再對上訴人或其關係企業或負責人表示或影射其為黑道,如被上訴人違反上揭承諾同意賠償上訴人10萬元整(惟被上訴人於本調解日前所為之言論不在本保證之範圍);②依以上條件,上訴人願撤告訴及拋棄其他請求不再異議。
㈡被上訴人曾為附表編號1,及附表編號19至28所示言論。
五、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系爭調解協議約定,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以本件主要爭點在於:㈠兩造除成立系爭調解協議外,是否曾有口頭協議被上訴人應刪除其於100年10月14日調解日前在網路上誹謗上訴人之言論?被上訴人未刪除附表編號1至10所示言論發表,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有無理由?㈡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11所示言論,內容有無違反系爭調解協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有無理由?㈢附表編號12至18所示言論發表,是否被上訴人所為?該言論內容有無違反系爭調解協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有無理由?㈣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19至28所示言論,內容有無違反系爭調解協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有無理由?
六、兩造成立系爭調解協議時,未曾口頭協議被上訴人應刪除之前網路上誹謗上訴人之言論,被上訴人未刪除附表編號1至10所示言論,不負賠償責任: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是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第377號判例意旨參照)。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調解協議之行為,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則上訴人自應就被上訴人有無違反系爭調解協議之約定負舉證責任。
㈡查兩造於100年10月14日在系爭妨害名譽成立之調解內容全文為:「①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保證爾後不再對聲請人(即上訴人)或其關係企業或負責人表示或影射其為黑道,如相對人違反上揭承諾同意賠償聲請人新臺幣10萬元整(惟相對人於本調解日前所為之言論不在本保證之範圍);②依以上條件,告訴人(指上訴人)願撤告訴及拋棄其他請求不再異議」等語(見原審卷第2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核諸調解協議內容所約定範圍僅限於系爭調解協議作成之100年10月14日後之行為,換言之,兩造就上開期日後所生之事項受拘束,如非上開約定期日後所生事項,不受該調解效力所拘束。可知兩造成立調解協議時,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於「100年10月14日前」所為之言論已拋棄權利,無論有無侵害上訴人名譽情事,上訴人均不得再就此更為主張,否則調解協議何須清楚註記:「相對人於本調解日前所為之言論不在本保證範圍」等文字。該文字已明確,自無從再別事探求,基此,起訴狀附表號次1至10之言論既均發表於調解協議作成前,則此部分被上訴人自無違約情事。
㈢上訴人固稱調解日當日兩造於調解委員前,有就被上訴人於調解日前於網路上誹謗上訴人之言論須儘速刪除為口頭之協議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對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已非可採;再通觀系爭調解協議全文,亦未為如是約定,自無令使被上訴人受上訴人前揭主張之拘束。況調解當日協議,倘上訴人認被上訴人有刪除「調解期日前」所為言論之義務,豈有不將被上訴人之刪除義務形諸文字納入調解協議之理;相反地兩造更於系爭調解協議載明:「相對人於本調解日前所為之言論不在本保證範圍」等語,正足見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過去已發表之言論均不再追究。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刪除調解期日前相關言論之義務云云,與事實不相符,並無可取。
㈣是上訴人起訴狀附表號次1至10之言論,其發生之時間,既非屬系爭調解協議之效力所及,自難認被上訴人有違反系爭調解協議之行為。從而,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此部分言論違反系爭調解協議云云所為之前揭主張,自難採信。
七、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11所示言論,內容無違反系爭調解協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無理由: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0年10月28日,在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會議室1樓記者會,以擴音器對現場民眾為不實演說,稱永春社區98年經過黑衣人襲擊等不實言論,影射上訴人為黑道云云。被上訴人固不否認其曾出言稱有「黑衣人」、「流氓」「都更流氓」等字眼,惟辯稱其僅係陳述及指摘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對系爭都更案疑有都更流氓介入之情採取漠視態度,對建商強遷住戶卻積極為其量身定做,並非影射上訴人為黑道等語。
㈡經查被上訴人當日所發表之言論,為「各位媒體、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們為什麼會來這個、會來到這邊開記者會?那是因為在98年的時候,我們住的地方永春社區經過黑衣人襲擊之後,臺北市政府面對我們民眾的恐慌,結果居然是,我們是希望說政府能夠懲罰這些流氓、這些都更流氓,但是臺北市政府的回應居然是,什麼都沒有,連一句譴責都沒有,甚至,反而是訂了一個行政命令,叫做臺北市代為拆除的補充規定,那為了我們這個社區量身訂做一個條款,在新北市的話,被拆除的門檻是5戶,在台北市,針對我們永春,是定了一個15戶以下的門檻,所以,所以我們知道臺北市政府它是為了建商,能夠賺更多的都更橫財,然後訂了一個行政命令,代為拆除的補充規定」等語,有上訴人提出之譯文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44頁)。
㈢次查被上訴人於系爭記者會開宗明義陳述,召開系爭記者會之目的在指摘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對系爭都更案疑有「黑衣人」介入之情採取漠視、消極處理之態度,而對協助建商強制拆遷住戶之房屋卻係積極為其量身訂做「台北市代為拆除的補充規定」。由前揭被上訴人之發言內容比對前後語意,並綜合發言時之環境狀況,被上訴人前揭發言內容並未指稱上訴人為流氓或都更流氓,所為發言內容亦無從認定有影射上訴人為流氓或都更流氓。至於被上訴人所指「流氓」「都更流氓」字眼,則是針對前述「黑衣人」聚集逼迫居民拆遷所為之意見表達,被上訴人僅係對「黑衣人」之行為提出指摘,而非表示或影射上訴人為流氓,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曾稱:「上訴人是都更流氓」,與當日現況不符。而被上訴人之所以提及「建商」二字,係在說明台北市政府為「建商」訂定代為拆除之補充規定乙事,與前述之「黑衣人」、「流氓」「都更流氓」或上訴人主張之「黑道」無關,上訴人將前述「都更流氓」與「建商」做連結,再主張被上訴人違約,並無可採。
八、附表編號12至18所示言論,非被上訴人所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無理由:
㈠上訴人又主張被上訴人是臺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理事長,為撰寫「都更黑道教我的事」乙文發表人,附表編號12至18所示言論內容係被上訴人以網站管理者身分使用化名「admin」、「colasam」、「就北宋」、「金北宋」等發表,伊遭外界誤會為黑道,介入都更案或與黑道掛勾,已嚴重侵害伊名譽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㈡查「都更黑道教我的事」該文發表於Facebook及臺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網站,其所載發表人分別為「臺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及「admin(即管理者)」,被上訴人均非該發表人之一。而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之admin即管理者不只被上訴人一人,有系爭網站管理群畫面可稽(見原審卷第122頁),不能凡以「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帳號所張貼之文章均臆測指稱係被上訴人所發表。又附表號次12至18言論,均係來自同一篇「都更黑道教我的事」文章,此觀上訴人所主張之違約言論內容,標題均為:「都更黑道教我的事」,內容均為:「直到兩週前抓到涉嫌黑道,才證明我們從未空穴來風(下略)」可知。自該篇文章上所標示「採訪整理:都市更新就北宋」(見原審卷第49 頁),足見「都更黑道教我的事」係一篇採訪整理文,作者雖係以被上訴人之第一人稱撰擬,然而僅是以「受訪者第一人稱」呈現文章內容之形式報導,此於報導文學上為慣用之型態。上訴人徒以與本件原因事實無關之一篇文章推論附表號次12至18言論為被上訴人所發表,未免率斷。
㈢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69號及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283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有承認以「admin」或「就北宋」等化名發表本案之言論云云。惟查,該刑事案件所涉及言論內容與本件無關,況參諸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125、136頁)「事實欄」之記載,於該案中被上訴人係以「colasam」之名義發表文章,而非「admin」或「就北宋」。上訴人雖又以主張被上訴人曾以「admin」」名義發表文章(見本院卷第156頁),然查該聯盟網站管理者不只被上訴人一人,已如前述,又縱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發表人屬實,然細繹該發文內容,無隻字片語提及上訴人是黑道或所指涉之黑道即為上訴人之訊息,是上訴人之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
㈣上訴人雖主張系爭網站上之超連結,上網瀏覽之不特定人可以藉由被上訴人於在同站發表過的「信義區:忠孝東路松山站/戴德梁行/森業營造/更新處」、「信義區:忠孝東路松山站北區/森業營造」等文章推知所指「都更黑道」即為上訴人云云。然上訴人出現於系爭網站上係位於「有爭議的都更社區」標題之下,指稱是該爭議都更社區之建商,未直指上訴人為都更黑道,邏輯上自非當然得以此推知該文所指黑道即為上訴人。再附表號次16之言論:「永春都更流氓建商員工併遭移送」,文字係來自「PNN公視新聞畫面所下之標題」(見本院卷第99頁),該等標題、文字係「PNN公視新聞」所標示,由其文義觀之,所謂建商員工只是「併遭移送」,並未表示或影射上訴人為黑道。
㈤綜上,上訴人無法提出其他積極佐證證明被上訴人有參與該文之撰寫,難憑上訴人所提出之網頁列印即認被上訴人為該文之撰寫發表人,內容亦無法逕認影射上訴人為黑道,自無得據此認被上訴人有違反系爭調解協議行為,是上訴人前揭主張,均非可採。
九、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19至28所示言論,內容無違反系爭調解協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無理由:
㈠上訴人另以被上訴人於101年2月6日內政部營建署都更個案輔導中表示有「警方查黑道介入、黑道介入永春都更」等語(見原審卷第52頁)。
㈡查上訴人並未清楚敘明並舉證被上訴人所為言論究竟如何表示或影射上訴人為黑道,而98年5月13日有大批不明「黑衣人」手執建商之拆除執照在永春社區集結一節,有TVBS新聞畫面(見原審卷第225頁)、事發當時之影片(見本院卷第95頁),及98年5月13日東森新聞(見本院卷第100頁)可參。且100年7月5日、6日上訴人之朱姓經理與不明人士強行拆除永春社區公共水塔,刑事警察局查獲黑道份子介入永春社區都市更新案,並將上訴人之朱姓經理一併移送,有刑事警察局於100年11月9日召開記者會所發佈之新聞稿(見原審卷第121頁),及PNN公視新聞畫面(新聞標題:「刑事局破獲永春都更流氓建商員工併遭移送」)(見原審卷第49頁)可資證明。
㈢觀諸被上訴人於101年2月6日內政部營建署都更個案言論內容中關於永春社區都更案為黑道介入情形部分,性質上均屬事實之陳述或意見之表達,且內容亦與上訴人無涉,自不得憑此遽謂被上訴人有何違反系爭調解協議情事。上訴人雖以陳情書內容所載「實施者與黑道掛勾」等,指稱被上訴人影射上訴人為黑道云云。惟查,前開陳情內容均係客觀陳述臺北市刑事局查獲「至尊盟」黑幫份子介入都更乙事,被上訴人乃欲以此喚起內政部營建署及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對系爭都更案之注意,客觀上並無表示或影射上訴人為黑道之意涵;而被上訴人言論中提及「森業公司經理朱崇堯與不明人士動手抓居民」「朱姓經理與不明人士共同以暴力抓人」等語,因朱崇堯非上訴人公司或關係企業負責人,亦不在系爭協議範圍內。況所謂「實施者與黑道掛勾」至多僅係被上訴人懷疑實施者與黑道掛勾,並非「實施者即為黑道」。上訴人雖復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第33頁),指稱被上訴人為該案之告訴人,誣指上訴人為黑道云云。惟查該案朱崇堯雖獲不起訴處分,然就刑事案件提出告訴,為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若有任意誣告,亦僅受刑事誣告罪之制裁,與系爭被上訴人是否違約而應負損害賠償無關。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系爭調解協議云云,洵無足採。
十、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為不足採,被上訴人抗辯尚屬可信。被上訴人所為之言論並無違反系爭調解協議,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違反系爭調解協議,依該系爭調解協議被上訴人應賠償2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之法定遲延利息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上訴人違反調解協議之內容│ 說 明 │ 發言地點/網站 │ 文章/影片 │ 發 表 時 間 │ 發 表 人 │ 證物 │ │ │ │ │ │ 標題名稱 │ │ │ 編號 │ ├──┼─────────────┼────────────┼─────────┼────────┼────────┼───────┼───┤ │ 1 │忠孝東路與松山路口都市更新│本段文字敘述上訴人所實施│私人部落格 │都市更新亂象-那 │2006年4月20日 │都市更新就北宋│原證4 │ │ │案黑幕(1)…〈獨家〉都市更 │之忠孝東路與松山路口都市│http://urbullshit.│些GY的事 │(可能為網站日期│、都市更新金北│ │ │ │新未成住戶控黑衣人恐嚇 │更新案(下稱「本都更案」│blogspot.com/2006_│忠孝東路與松山 │錯誤,應為2009年│宋(為被上訴人│ │ │ │ │)有黑幕,即黑衣人恐嚇住│04_01_archive.html│路口都市更新案黑│) │之化名 ) │ │ │ │ │戶,而令人聯想到本都更案│ │幕(1)-從一則新聞│ │ │ │ │ │ │之建商(即實施者、上訴人│ │談起 │ │ │ │ │ │ │)恐嚇住戶,影射上訴人為│ │ │ │ │ │ │ │ │恐嚇住戶之黑衣人(黑道)│ │ │ │ │ │ │ │ │。 │ │ │ │ │ │ ├──┼─────────────┼────────────┼─────────┼────────┼────────┼───────┼───┤ │ 2 │台北市忠孝東路、松山路口的│本段文字明白指出本都更案│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精華地段,市政府計畫都市更│之地點,並直言不諱本都更│ │ │ │ │ │ │ │新,但是有住戶指控,都市更│案之建商找黑衣人威脅搬家│ │ │ │ │ │ │ │新處偽造徵收協調的會議紀錄│(實則上訴人並未找黑衣人│ │ │ │ │ │ │ │,甚至被建商找黑衣人威脅搬│威脅搬家),故被上訴人實│ │ │ │ │ │ │ │家,讓他們不服; │影射上訴人請黑衣人(黑道│ │ │ │ │ │ │ │ │)威脅住戶,影射上訴人為│ │ │ │ │ │ │ │ │黑道。 │ │ │ │ │ │ ├──┼─────────────┼────────────┼─────────┼────────┼────────┼───────┼───┤ │ 3 │大白天的台北五分埔附近,居│本段文字明白指出本都更案│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然集結了大批年輕男子,不斷│之地點,雖僅敘述很有可能│ │ │ │ │ │ │ │的在忠孝東路跟松山路口來回│本都更案之建商找大批年輕│ │ │ │ │ │ │ │走動,甚至直接坐在地上,嚇│男子來回走動恐嚇居民,想│ │ │ │ │ │ │ │壞了當地居民,不少民眾懷疑│逼他們搬遷,但連貫上文,│ │ │ │ │ │ │ │,很有可能就是建商找來的,│被上訴人之用意還是影射上│ │ │ │ │ │ │ │想逼他們搬遷,因為這塊地要│訴人找來很多人(黑衣人、│ │ │ │ │ │ │ │都市更新。 │黑道)恐嚇逼本都更案住戶│ │ │ │ │ │ │ │ │搬遷,影射上訴人找黑道來│ │ │ │ │ │ │ │ │恐嚇住戶。 │ │ │ │ │ │ ├──┼─────────────┼────────────┼─────────┼────────┼────────┼───────┼───┤ │ 4 │以都更之名黑衣人強拆民宅處│本段文字為文章標題,發表│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以都更之名黑衣人│2009年12月7日 │Admin(台灣都市│原證5 │ │ │長被起訴行政無瑕疵? │於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聯盟網站 │強拆民宅處長被起│ │更新受害者聯盟│ │ │ │ │網站上,被上訴人為該聯盟│http://124.11.23. │訴行政無瑕疵? │ │理事長甲○○) │ │ │ │ │之理事長,於該聯盟標題上│20/?tag=%e6%9b%b4%│ │ │、文章下方連結│ │ │ │ │方可輕易找出本都更案地點│e6%96%b0%e8%99%95%│ │ │處亦有甲○○之│ │ │ │ │、實施者名稱(即上訴人)│e5%ae%98%e5%95%86%│ │ │名字 │ │ │ │ │,且文章底部之相關連結也│e5%8b%be%e7%b5%90 │ │ │ │ │ │ │ │有上訴人及上訴人負責人黃│ │ │ │ │ │ │ │ │呈琮之名字,該篇文章標題│ │ │ │ │ │ │ │ │之「以都更之名黑衣人強拆│ │ │ │ │ │ │ │ │民宅」即影射建商以都更之│ │ │ │ │ │ │ │ │名行黑道強拆恐嚇住戶之實│ │ │ │ │ │ │ │ │,即影射本都更案之建商為│ │ │ │ │ │ │ │ │黑道。 │ │ │ │ │ │ ├──┼─────────────┼────────────┼─────────┼────────┼────────┼───────┼───┤ │ 5 │黑衣人介入 │該字眼出現於「以都更之名│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黑衣人強拆民宅處長被起訴│ │ │ │ │ │ │ │ │行政無瑕疵?」文章內之照 │ │ │ │ │ │ │ │ │片上,上下連貫,即影射本│ │ │ │ │ │ │ │ │都更案有黑衣人介入本都更│ │ │ │ │ │ │ │ │案,影射本都更案建商為黑│ │ │ │ │ │ │ │ │道,即上訴人是黑道。 │ │ │ │ │ │ ├──┼─────────────┼────────────┼─────────┼────────┼────────┼───────┼───┤ │ 6 │文章標籤 ‘森業乙○○’ │本段文字為文章標題,發表│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黑衣人逼遷新聞 │2009年12月9日 │ 同上 │原證6 │ │ │黑衣人逼遷新聞 │於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聯盟網站 │ │ │ │ │ │ │ │網站上,標題上方除可輕易│http://124.11.23. │ │ │ │ │ │ │ │找出本都更案地點、實施者│20/?p=256 │ │ │ │ │ │ │ │名稱(即上訴人),且文章│ │ │ │ │ │ │ │ │底部之相關連結也有上訴人│ │ │ │ │ │ │ │ │及上訴人負責人乙○○之名│ │ │ │ │ │ │ │ │字、黑道等字眼,該篇文章│ │ │ │ │ │ │ │ │標題之「黑衣人逼遷」,且│ │ │ │ │ │ │ │ │標題上列文字為上訴人及其│ │ │ │ │ │ │ │ │負責人名字,即意指上訴人│ │ │ │ │ │ │ │ │及負責人為黑道,逼住戶搬│ │ │ │ │ │ │ │ │遷。 │ │ │ │ │ │ ├──┼─────────────┼────────────┼─────────┼────────┼────────┼───────┼───┤ │ 7 │誰來強徵 民驚惶!不釋地黑 │該段文字出現於「文章標籤│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衣人現 │‘森業乙○○’黑衣人逼遷│ │ │ │ │ │ │ │ │新聞」新聞影片上之字幕上│ │ │ │ │ │ │ │ │,上下文連貫,即影射本都│ │ │ │ │ │ │ │ │更案之建商與黑衣人有關係│ │ │ │ │ │ │ │ │,影射上訴人為黑道。 │ │ │ │ │ │ ├──┼─────────────┼────────────┼─────────┼────────┼────────┼───────┼───┤ │ 8 │黑衣人介入、惡霸建商 │該字眼出現於台灣都市更新│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張茂楠議員記者會│ 同上 │ 同上 │ 原證7│ │ │ │受害者聯盟網站之「張茂楠│聯盟網站 │ │ │ │ │ │ │ │議員記者會」影片照片上,│http://124.11.23. │ │ │ │ │ │ │ │上頭有文章標籤‘森業’,│20/?tag=%e6%a3%ae%│ │ │ │ │ │ │ │標題「張茂楠議員記者會」│e6%a5%ad │ │ │ │ │ │ │ │上方除可輕易找出本都更案│ │ │ │ │ │ │ │ │地點、實施者名稱(即上訴│ │ │ │ │ │ │ │ │人),且文章底部之相關連│ │ │ │ │ │ │ │ │結也有上訴人及上訴人負責│ │ │ │ │ │ │ │ │人乙○○之名字等字眼,即│ │ │ │ │ │ │ │ │影射上訴人為黑道。 │ │ │ │ │ │ ├──┼─────────────┼────────────┼─────────┼────────┼────────┼───────┼───┤ │ 9 │上下左右鄰居全被挖空只剩下│本段文字為發表於台灣都市│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都更吶-艸執法 │2011年4月27日 │Admin(台灣都市│ 原證8│ │ │鋼筋水泥…然後再挖斷我的管│更新受害者聯盟網站上之「│聯盟網站 │ │ │更新受害者聯盟│ │ │ │線說歹勢他不小心,一群黑衣│都更吶-艸執法」之影片內 │http://124.11.23. │ │ │理事長甲○○) │ │ │ │人望向這裡還叫我不要在意…│,文字歌詞也同樣被貼放在│20/?p=1409 │ │ │、歌詞下方「 │ │ │ │樓上樓下全被拆掉加上恐嚇電│該影片下,標題上除可輕易│ │ │ │00000000 TVBS │ │ │ │話 │找出本都更案地點、實施者│ │ │ │創作歌曲都更吶│ │ │ │ │名稱(即森業營造),且於│ │ │ │諷都更」之 │ │ │ │ │該篇影片歌詞下方另貼有「│ │ │ │YouTube新聞採 │ │ │ │ │00000000 TVBS創作歌曲都 │ │ │ │訪影片,影片上│ │ │ │ │更吶諷都更」之YouTube新 │ │ │ │之字幕有打上「│ │ │ │ │聞採訪影片,影片上之字幕│ │ │ │反都更居民彭龍│ │ │ │ │並打上「反都更居民甲○○│ │ │ │三 │ │ │ │ │:當然合理懷疑是建商做的│ │ │ │ │ │ │ │ │」,新聞採訪影片內容明顯│ │ │ │ │ │ │ │ │指出該曲創者為居民(彭龍│ │ │ │ │ │ │ │ │三)找朋友編寫錄製,描寫│ │ │ │ │ │ │ │ │台北松山路警察宿舍都更案│ │ │ │ │ │ │ │ │及拍攝該社區之拆除建物,│ │ │ │ │ │ │ │ │然上訴人並無歌詞所言之之│ │ │ │ │ │ │ │ │恐嚇情形或惡霸作為,而從│ │ │ │ │ │ │ │ │上下內容連貫,很明顯被上│ │ │ │ │ │ │ │ │訴人為影射上訴人為黑道。│ │ │ │ │ │ ├──┼─────────────┼────────────┼─────────┼────────┼────────┼───────┼───┤ │10│00000000都更流氓抓人強拆破│本段文字為文章標題,發表│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00000000都更流氓│2011年7月27日 │Admin(台灣都市│ 原證9│ │ │壞公用水塔-這裡是台灣嗎? │於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聯盟網站 │抓人強拆破壞公用│ │更新受害者聯盟│ │ │ │ │網站上,標題上方除可輕易│http://124.11.23. │水塔-這裡是台灣 │ │理事長甲○○) │ │ │ │ │找出本都更案地點、實施者│20/?p=1750 │嗎? │ │ │ │ │ │ │名稱(即上訴人),該篇文│ │ │ │ │ │ │ │ │章標題之「都更流氓抓人強│ │ │ │ │ │ │ │ │拆破壞公用水塔」,及貼上│ │ │ │ │ │ │ │ │之3段影片,影片皆貼有「 │ │ │ │ │ │ │ │ │都更流氓抓人破壞水塔迫遷│ │ │ │ │ │ │ │ │」標題,而上訴人並無請流│ │ │ │ │ │ │ │ │氓抓人,僅為包商人員防止│ │ │ │ │ │ │ │ │未搬遷住戶侵入工地之制止│ │ │ │ │ │ │ │ │行為,而被上訴人未敘明前│ │ │ │ │ │ │ │ │因,惡意栽贓,即影射上訴│ │ │ │ │ │ │ │ │人為都更流氓(黑道)。 │ │ │ │ │ │ ├──┼─────────────┼────────────┼─────────┼────────┼────────┼───────┼───┤ │11│那是因為在98年的時候,我們│本段言論為100年10月28日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會│現場演說 │100年10月28日 │甲○○ │原證10│ │ │住的地方永春社區經過黑衣人│台北市政府舉辦之第二次協│議室1樓 │ │ │ │原證11│ │ │襲擊以後,…我們是希望說政│調會,被上訴人於會場台北│ │ │ │ │ │ │ │府能夠懲罰這些流氓、這些 │市都市更新處會議室1樓召 │ │ │ │ │ │ │ │都更流氓,…所以我們知道台│開記者會,以擴音器對現場│ │ │ │ │ │ │ │北市政府它是為了建商 │約50名民眾(原證10,現場│ │ │ │ │ │ │ │ │照片)不實演說永春社區98│ │ │ │ │ │ │ │ │年經過黑衣人襲擊,都更流│ │ │ │ │ │ │ │ │氓等不實誹謗之言論,此有│ │ │ │ │ │ │ │ │被上訴人當日召開記者會之│ │ │ │ │ │ │ │ │部分譯文(原證11)可證。│ │ │ │ │ │ │ │ │而這些民眾多屬「台灣都市│ │ │ │ │ │ │ │ │更新受害者聯盟」成員及長│ │ │ │ │ │ │ │ │久採訪本都更案之新聞媒體│ │ │ │ │ │ │ │ │,自然清楚知道被上訴人是│ │ │ │ │ │ │ │ │傳達永春都更案建商(即上│ │ │ │ │ │ │ │ │訴人)找黑衣人(黑道)襲│ │ │ │ │ │ │ │ │擊社區(民眾)、上訴人是│ │ │ │ │ │ │ │ │都更流氓(黑道)等,故如│ │ │ │ │ │ │ │ │此言論即影射上訴人為黑道│ │ │ │ │ │ │ │ │。 │ │ │ │ │ │ ├──┼─────────────┼────────────┼─────────┼────────┼────────┼───────┼───┤ │12│都更黑道教我的事 │該段文字為發表於台灣都市│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都更黑道教我的事│2011年12月4日 │台灣都市更新受│原證12│ │ │ │更新受害者聯盟之社群網站│聯盟之社群網站 │ │ │害者聯盟(理事 │ │ │ │ │Facebook臉書網站上之文章│Facebook臉書網站 │ │ │長甲○○) │ │ │ │ │標題,從文章內文除可輕易│http://zh-tw.face │ │ │ │ │ │ │ │找出本都更案之名稱,並提│book.com/notes/% │ │ │ │ │ │ │ │及建商,上下文連貫,即影│E5%8F%B0%E7%81%A3%│ │ │ │ │ │ │ │射建商(上訴人)為都更黑道│E9%83%BD%E5%B8%82%│ │ │ │ │ │ │ │。 │E6%9B%B4%E6%96%B0%│ │ │ │ │ │ │ │ │E5%8F%97%E5%AE%B3%│ │ │ │ │ │ │ │ │E8%80%85%E8%81%AF%│ │ │ │ │ │ │ │ │E7%9B%9F/%E9%83%BD│ │ │ │ │ │ │ │ │%E6%9B%B4%E9%BB%91│ │ │ │ │ │ │ │ │%E9%81%93%E6%95%99│ │ │ │ │ │ │ │ │%E6%88%91%E7%9A%84│ │ │ │ │ │ │ │ │%E4%BA%8B/00000000│ │ │ │ │ │ │ │ │0000000 │ │ │ │ │ ├──┼─────────────┼────────────┼─────────┼────────┼────────┼───────┼───┤ │13│直到前兩週抓到涉嫌黑道,才│該段文字內容提到黑道強佔│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證明我們從未空穴來風。我也│民居、要脅金錢,與我在永│ │ │ │ │ │ │ │是這時才知道真有人強佔民居│春社區遇到拆房子的是同批│ │ │ │ │ │ │ │、要脅金錢,且跟我在永春社│人,意即該批黑道於永春社│ │ │ │ │ │ │ │區遇到拆房子的是同批人 │區拆房子(而上訴人並未請│ │ │ │ │ │ │ │ │黑道來拆房子,且永春社區│ │ │ │ │ │ │ │ │都更案拆房子的人即為上訴│ │ │ │ │ │ │ │ │人),如此敘述即影射上訴│ │ │ │ │ │ │ │ │人為黑道恐嚇住戶。 │ │ │ │ │ │ ├──┼─────────────┼────────────┼─────────┼────────┼────────┼───────┼───┤ │14│警方抓到人是具體的事實,都│該段文字內容提到警方抓到│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更的協商沒有完成、產權還在│人(即黑道),這個時候刻│ │ │ │ │ │ │ │住戶手上,這個時候刻意挖房│意挖房子(上訴人有拆除「│ │ │ │ │ │ │ │子、全面斷水電,本來就不合│同意搬遷住戶」之房子,但│ │ │ │ │ │ │ │理。何況房子裡還有住人,建│並無拆不同意搬遷住戶之房│ │ │ │ │ │ │ │商找人幫忙強行拆屋,嚴重影│子)、全面斷水電(上訴人│ │ │ │ │ │ │ │響住戶的身體安全與精神平靜│並無斷任一戶之水電),何│ │ │ │ │ │ │ │。 │況房子裡還有住人,建商找│ │ │ │ │ │ │ │ │人(即找黑道)幫忙強行拆│ │ │ │ │ │ │ │ │屋(上訴人並無找黑道拆屋│ │ │ │ │ │ │ │ │,亦無拆除有人居住在內之│ │ │ │ │ │ │ │ │房屋),如此言論即影射上│ │ │ │ │ │ │ │ │訴人為恐嚇住戶之黑道。 │ │ │ │ │ │ ├──┼─────────────┼────────────┼─────────┼────────┼────────┼───────┼───┤ │15│都更黑道教我的事 │該段文字為文章標題,發表│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 同上 │2011年12月5日 │Admin、 │原證13│ │ │ │於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聯盟網站 │ │ │都市更新就北宋│ │ │ │ │網站上,被上訴人為該聯盟│http://124.11.23. │ │ │、刑事庭傳票上│ │ │ │ │之理事長,標題上除可輕易│20/?p=2183 │ │ │記載被上訴人為│ │ │ │ │找出本都更案地點、實施者│ │ │ │甲○○ │ │ │ │ │名稱(即上訴人),上下文│ │ │ │ │ │ │ │ │連貫,即影射上訴人為都更│ │ │ │ │ │ │ │ │黑道。 │ │ │ │ │ │ ├──┼─────────────┼────────────┼─────────┼────────┼────────┼───────┼───┤ │16│永春都更流氓建商員工並遭移│該段文字為文章內照片之標│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送 │題,已標明本都更案之社區│ │ │ │ │ │ │ │ │,上下文連貫,明指建商,│ │ │ │ │ │ │ │ │即影射上訴人為都更流氓( │ │ │ │ │ │ │ │ │黑道)。 │ │ │ │ │ │ ├──┼─────────────┼────────────┼─────────┼────────┼────────┼───────┼───┤ │17│直到前兩週抓到涉嫌黑道,才│該段文字內容提到黑道強佔│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證明我們從未空穴來風。我也│民居、要脅金錢,與我在永│ │ │ │ │ │ │ │是這時才知道真有人強佔民居│春社區遇到拆房子的是同批│ │ │ │ │ │ │ │、要脅金錢,且跟我在永春社│人,意即該批黑道於永春社│ │ │ │ │ │ │ │區遇到拆房子的是同批人 │區拆房子(而上訴人並未請│ │ │ │ │ │ │ │ │黑道來拆房子,且永春社區│ │ │ │ │ │ │ │ │都更案拆房子的人即為上訴│ │ │ │ │ │ │ │ │人),如此敘述即影射上訴│ │ │ │ │ │ │ │ │人為黑道恐嚇住戶。 │ │ │ │ │ │ ├──┼─────────────┼────────────┼─────────┼────────┼────────┼───────┼───┤ │18│警方抓到人是具體的事實,都│該段文字內容提到警方抓到│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更的協商沒有完成、產權還在│人(即黑道),這個時候刻│ │ │ │ │ │ │ │住戶手上,這個時候刻意挖房│意挖房子(上訴人有拆除「│ │ │ │ │ │ │ │子、全面斷水電,本來就不合│同意搬遷住戶」之房子,但│ │ │ │ │ │ │ │理。何況房子裡還有住人,建│並無拆不同意搬遷住戶之房│ │ │ │ │ │ │ │商找人幫忙強行拆屋,嚴重影│子)、全面斷水電(上訴人│ │ │ │ │ │ │ │響住戶的身體安全與精神平靜│並無斷任一戶之水電),何│ │ │ │ │ │ │ │。 │況房子裡還有住人,建商找│ │ │ │ │ │ │ │ │人(即找黑道)幫忙強行拆│ │ │ │ │ │ │ │ │屋(上訴人並無找黑道拆屋│ │ │ │ │ │ │ │ │,亦無拆除有人居住在內之│ │ │ │ │ │ │ │ │房屋),如此言論即影射上│ │ │ │ │ │ │ │ │訴人為恐嚇住戶之黑道。 │ │ │ │ │ │ ├──┼─────────────┼────────────┼─────────┼────────┼────────┼───────┼───┤ │19│警方查黑道介入、黑道介入永│被上訴人向內政部營建署申│內政部營建署作101 │開會前提出文件說│101年2月2日 │被上訴人 │原證14│ │ │春都更 │請其個人都更案件輔導會議│年2月2日會議開會通│明 │ │ │ │ │ │ │,而於101年2月6日輔導會 │知單附件-都市更新 │ │ │ │ │ │ │ │議前提出其對上訴人不實陳│案個別輔導紀錄表(│ │ │ │ │ │ │ │述之文字說明,交付內政部│第1頁) │ │ │ │ │ │ │ │營建署作為101年2月6日會 │ │ │ │ │ │ │ │ │議之附件(見原證14之內政│ │ │ │ │ │ │ │ │部營建署101年2月2日開會 │ │ │ │ │ │ │ │ │通知單附件-都市更新案個 │ │ │ │ │ │ │ │ │別輔導紀錄表)。 │ │ │ │ │ │ │ │ │本段文字見內政部營建署輔│ │ │ │ │ │ │ │ │導會議通知單附件都市更新│ │ │ │ │ │ │ │ │案個別輔導紀錄表上第1頁 │ │ │ │ │ │ │ │ │,紀錄表上清楚標明實施者│ │ │ │ │ │ │ │ │為上訴人,而被上訴人所提│ │ │ │ │ │ │ │ │文字內容,企圖指涉上訴人│ │ │ │ │ │ │ │ │請黑道介入都更,然被上訴│ │ │ │ │ │ │ │ │人所言非實,故如此言論即│ │ │ │ │ │ │ │ │影射上訴人與黑道一夥,讓│ │ │ │ │ │ │ │ │黑道介入,等同黑道。 │ │ │ │ │ │ ├──┼─────────────┼────────────┼─────────┼────────┼────────┼───────┼───┤ │20│98年5月13日森業公司委託男 │本段文字見上述紀錄表上第│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子方志明,手拿拆除執照率數│1頁,文字敘述上訴人請人 │ │ │ │ │ │ │ │十名黑衣人在永春社區集結遊│率黑衣人在永春社區集結遊│ │ │ │ │ │ │ │蕩,包圍示威 │蕩,包圍示威,而上訴人並│ │ │ │ │ │ │ │ │未委託任何人以黑衣包圍都│ │ │ │ │ │ │ │ │更社區。故被上訴人言論即│ │ │ │ │ │ │ │ │影射上訴人請黑衣人(黑道│ │ │ │ │ │ │ │ │)包圍永春社區。 │ │ │ │ │ │ ├──┼─────────────┼────────────┼─────────┼────────┼────────┼───────┼───┤ │21│住戶曾被不明人士斷水或斷電│本段文字見上述紀錄表上第│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曾有數十名黑衣人在社區集│1頁,被上訴人陳述「住戶 │ │ │ │ │ │ │ │結遊蕩,曾引起居民恐慌 │曾被不明人士斷水或斷電,│ │ │ │ │ │ │ │ │曾有數十名黑衣人在社區集│ │ │ │ │ │ │ │ │結遊蕩,曾引起居民恐慌」│ │ │ │ │ │ │ │ │,皆與上訴人無關。故被上│ │ │ │ │ │ │ │ │訴人言論即影射上訴人如黑│ │ │ │ │ │ │ │ │道惡霸般地斷住戶水電、請│ │ │ │ │ │ │ │ │數十名黑衣人(黑道)包圍│ │ │ │ │ │ │ │ │社區恐嚇住戶,影射上訴人│ │ │ │ │ │ │ │ │如同黑道之行徑。 │ │ │ │ │ │ ├──┼─────────────┼────────────┼─────────┼────────┼────────┼───────┼───┤ │22│100年7月6日實施者森業公司 │本段文字見上述紀錄表上第│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經理朱崇堯與不明人士動手抓│1頁,被上訴人所陳述之上 │ │ │ │ │ │ │ │居民強行斷水迫遷破壞公用水│訴人經理與不明人士(意即│ │ │ │ │ │ │ │塔(公視pnn議題中心報導11 │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所移│ │ │ │ │ │ │ │月9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記 │送之黑道)動手抓居民強行│ │ │ │ │ │ │ │者)。 │斷水迫遷破壞公用水塔,與│ │ │ │ │ │ │ │ │事實不符。故被上訴人言論│ │ │ │ │ │ │ │ │即影射上訴人如與黑道掛勾│ │ │ │ │ │ │ │ │,惡霸般地斷住戶用水破壞│ │ │ │ │ │ │ │ │水塔逼迫住戶搬遷,影射上│ │ │ │ │ │ │ │ │訴人如同黑道之行徑。 │ │ │ │ │ │ ├──┼─────────────┼────────────┼─────────┼────────┼────────┼───────┼───┤ │23│實施者為達到逼迫住戶搬遷以│本段文字見上述紀錄表上第│內政部營建署作101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人力或怪手拆房子方式製造恐│2頁,被上訴人所陳述皆非 │年2月2日會議開會通│ │ │ │ │ │ │懼,騷擾住戶,並多次住戶家│事實,皆與上訴人無關。故│知單附件-都市更新 │ │ │ │ │ │ │被不明人士斷電與斷水 │被上訴人言論即影射上訴人│案個別輔導紀錄表(│ │ │ │ │ │ │ │如黑道惡霸般地製造恐懼,│第2頁) │ │ │ │ │ │ │ │騷擾住戶、斷住戶水電恐嚇│ │ │ │ │ │ │ │ │住戶,影射上訴人如同黑道│ │ │ │ │ │ │ │ │之行徑。 │ │ │ │ │ │ ├──┼─────────────┼────────────┼─────────┼────────┼────────┼───────┼───┤ │24│曾有數十名黑衣人在社區集結│本段文字見上述紀錄表上第│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遊蕩,曾引起居民恐慌,建商│2頁,被上訴人所陳述皆非 │ │ │ │ │ │ │ │不時在社區到處拆除破壞,居│事實,皆與上訴人無關。故│ │ │ │ │ │ │ │民苦不堪言。 │被上訴人言論即影射上訴人│ │ │ │ │ │ │ │ │請黑衣人集結製造恐懼,騷│ │ │ │ │ │ │ │ │擾住戶、亂拆住戶建物(原│ │ │ │ │ │ │ │ │告只有拆同意搬遷住戶之房│ │ │ │ │ │ │ │ │子),故被上訴人影射上訴│ │ │ │ │ │ │ │ │人如同黑道之行徑。 │ │ │ │ │ │ ├──┼─────────────┼────────────┼─────────┼────────┼────────┼───────┼───┤ │25│今年7月5日、6日建商欲強行 │本段文字見上述紀錄表上第│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拆除仍有6戶居民共同使用之 │2頁,被上訴人所陳述皆非 │ │ │ │ │ │ │ │水塔,其朱姓經理與不明人士│事實。上訴人都更案工地拆│ │ │ │ │ │ │ │共同以暴力抓人、推人,並且│除作業十分危險,已經過被│ │ │ │ │ │ │ │將電動工具與怪手將水塔打破│上訴人等約十人於7月5日、│ │ │ │ │ │ │ │,企圖已強行斷水,為了想讓│7月6日稍早之侵入抗爭拆除│ │ │ │ │ │ │ │我們沒辦法喝水,以逼迫我們│上訴人所有松山路344號、 │ │ │ │ │ │ │ │搬遷,但是被監視器錄下,11│346號之建物及頂樓附屬建 │ │ │ │ │ │ │ │月9日刑事局記者會,刑事局 │物、磚造水塔,拆除前已另│ │ │ │ │ │ │ │說已經抓到都更流氓,為至尊│安裝不銹鋼水塔,但也遭住│ │ │ │ │ │ │ │盟分子連同森業公司朱姓經理│戶破壞二次,且現場另有其│ │ │ │ │ │ │ │一併移送,至此黑道介入我們│他二處磚造水塔可供儲水,│ │ │ │ │ │ │ │居住的地方,已經明確。 │住戶不至斷水,該處磚造水│ │ │ │ │ │ │ │ │塔並非水源地,警方也到現│ │ │ │ │ │ │ │ │場介入調解數次不成,為避│ │ │ │ │ │ │ │ │免拆除作業大型機具傷及無│ │ │ │ │ │ │ │ │辜,工地包商人員適宜制止│ │ │ │ │ │ │ │ │外人侵入工地造成推擠拉扯│ │ │ │ │ │ │ │ │,並非暴力抓人,且住戶當│ │ │ │ │ │ │ │ │場向人丟擲石塊、抓大型機│ │ │ │ │ │ │ │ │具駕駛,更見暴力。故被上│ │ │ │ │ │ │ │ │訴人言論未言前因,而斷章│ │ │ │ │ │ │ │ │取義,讓不明究理之民眾誤│ │ │ │ │ │ │ │ │以為上訴人如同黑道,即影│ │ │ │ │ │ │ │ │射上訴人如同黑道之行徑。│ │ │ │ │ │ ├──┼─────────────┼────────────┼─────────┼────────┼────────┼───────┼───┤ │26│經民眾舉報且經臺北巿警察局│本段文字見上述紀錄表上第│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逮捕起訴…該實施者所執行之│2頁,被上訴人所陳述並非 │ │ │ │ │ │ │ │案件中承包其工程之廠商與警│事實。上訴人員工朱經理僅│ │ │ │ │ │ │ │察主管機關認知的黑道來共同│為協助警方釐清是否有加入│ │ │ │ │ │ │ │執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的拆│上訴人下包商朋友的幫派,│ │ │ │ │ │ │ │除房舍並有威脅尚未搬遷之居│並未起訴,也無加入幫派之│ │ │ │ │ │ │ │民 │事實。且上訴人並無請黑道│ │ │ │ │ │ │ │ │幫忙拆房子,且上訴人所拆│ │ │ │ │ │ │ │ │之房舍皆與未搬遷之住戶無│ │ │ │ │ │ │ │ │關,僅拆除有給拆屋同意書│ │ │ │ │ │ │ │ │之住戶房子。故被上訴人言│ │ │ │ │ │ │ │ │論即影射上訴人與已被起訴│ │ │ │ │ │ │ │ │之黑道惡意拆屋威脅恐嚇住│ │ │ │ │ │ │ │ │戶,影射上訴人與黑道合作│ │ │ │ │ │ │ │ │拆屋,如同黑道之行徑。 │ │ │ │ │ │ ├──┼─────────────┼────────────┼─────────┼────────┼────────┼───────┼───┤ │27│實施者與黑道掛勾 │本段文字見上述紀錄表上第│內政部營建署作101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6頁,被上訴人所陳述並非 │年2月2日會議開會通│ │ │ │ │ │ │ │事實。承上說明,上訴人並│知單附件-都市更新 │ │ │ │ │ │ │ │未與黑道掛勾介入都更、強│案個別輔導紀錄表(│ │ │ │ │ │ │ │拆民房。故被上訴人言論即│第6頁) │ │ │ │ │ │ │ │影射上訴人與已被起訴之黑│ │ │ │ │ │ │ │ │道惡意拆屋威脅恐嚇住戶,│ │ │ │ │ │ │ │ │影射上訴人與黑道合作拆屋│ │ │ │ │ │ │ │ │,如同黑道之行徑。 │ │ │ │ │ │ ├──┼─────────────┼────────────┼─────────┼────────┼────────┼───────┼───┤ │28│這是在98年5月13日,這紅衣 │本段言論為被上訴人於101 │內政部營建署作101 │現場播放投影影片│101年2月6日 │ 同上 │原證15│ │ │人,帶著後面這幾十人,來包│年2 月6日內政部營建署個 │年2月6日都更案件個│口述 │ │ │原證16│ │ │圍社區,他手上拿的就是台北│別輔導會議上向與會人士說│別輔導會議上 │ │ │ │ │ │ │市政府發的拆除執照。然後跟│明,並有開會現場照片(見│ │ │ │ │ │ │ │這一次的11月9日被刑事局抓 │原證15)及部分譯文(見原│ │ │ │ │ │ │ │的(黑道)這件事情有沒有關│證16)。而不同二批人並無│ │ │ │ │ │ │ │係?有!因為這裡面的人是有│重疊,且皆與上訴人無關,│ │ │ │ │ │ │ │重複的、有重疊的。…我們是│被上訴人如此移花接木、胡│ │ │ │ │ │ │ │住在這樣的環境、這種國家嗎│亂栽贓,故意影射上訴人為│ │ │ │ │ │ │ │?台北市政府都不管了,那在│黑道之意圖甚明。 │ │ │ │ │ │ │ │黑道來包圍以後,台北市政府│ │ │ │ │ │ │ │ │不是去譴責、譴責這種行為,│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