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易字第5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上易字第56號
- 再抗告人
- 趙雅齡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葉農等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此於再抗告程序準用之。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前揭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均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對本院101年度家上易字第5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再抗告裁判費1千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02年8月1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8月14 日送達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44頁),惟再抗告人迄至102年9月13日仍未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本院卷二第157頁),依上開說明,其再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