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88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881號
- 抗告人
- 莊東隆
- 相對人
- 魏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就原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原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679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暫予停止執行等語。原法院以抗告人並未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裁定駁回其停止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抗告人主張其已就原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據其提出「聲請再審」狀及原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96號裁定為證(見本院卷5-8頁),堪以採信。原法院以抗告人並未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裁定駁回其停止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又抗告人就其所提再審之訴,是否已依原法院裁定補正繳納裁判費,即是否已合法起訴,宜由原法院就近調查,爰廢棄原裁定,應由原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置。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