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國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國字第4號
- 聲請人
-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87年度上國字第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立法院增訂專利法第90條明定專利權遭受侵害時,法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准專利權人訴訟救助;又伊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3項之規定,以國家核發之專利證書為擔保,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三、查聲請人係對本院97年10月21日87年度上國字第14號(下稱第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而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聲請人之再審之訴聲請狀內所載之再審理由,對本院前揭第14號確定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再審規定之具體情事,並未據敘明,僅泛言具再審事由云云,與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不符合,是其再審之訴並不合法,故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非屬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