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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88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陳松賴惠慈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881號

抗告人
莊東隆
相對人
魏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就原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原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679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暫予停止執行等語。原法院以抗告人並未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裁定駁回其停止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抗告人主張其已就原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6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據其提出「聲請再審」狀及原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96號裁定為證(見本院卷5-8頁),堪以採信。原法院以抗告人並未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裁定駁回其停止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又抗告人就其所提再審之訴,是否已依原法院裁定補正繳納裁判費,即是否已合法起訴,宜由原法院就近調查,爰廢棄原裁定,應由原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置。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881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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