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97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971號
- 異議人
- 吳建璋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張志祥等間請求履行契約更正筆錄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月17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971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發回前之抗告費用應由相對人張志祥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事訴訟法第78條明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且同法第87條規定,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即將訴訟費用之負擔記載於裁判文書。本院103年度上字第97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後,在民國106年1月17日所為裁定主文:「原處分撤銷。」之記載,並未就訴訟費用負擔之主體、負擔比例等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顯有裁判脫漏之處,為此求予補充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查本院上開裁定主文第二項漏未諭知發回前抗告費用之負擔,茲據異議人聲請補充裁定,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3條第1項、第78條,補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