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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抗字第66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丁蓓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抗字第66號

抗告人
曾月雪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王毓榮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全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抗告人前曾聲請對伊假扣押,經原法院以99年度家全字第48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予假扣押,惟相對人之本案請求業經判決駁回確定,爰依法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明知伊並非居住在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地址,卻故意將伊之住址誤繕為該址,顯蓄意規避通知伊,原裁定之送達自不合法。又兩造間尚有宣告分別財產制案件繫屬於原法院,此亦涉及兩造間之財產計算,相對人屢將名下財產脫產,仍有繼續假扣押之必要,以保伊之權益等語,故原裁定准予撤銷系爭假扣押,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四、經查,兩造間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抗告人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並經原法院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予假扣押,有系爭假扣押裁定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頁),並於原法院之本案訴訟中訴請離婚,及請求相對人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而本案業經原法院以99年度婚字第300號、100年度婚字第17號民事判決抗告人敗訴,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100年度重家上字第44號民事判決駁回,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2號民事裁定駁回而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10-18、19-25、26、27頁),復為抗告人所不爭執,自堪信實,是抗告人已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在案。雖抗告人以兩造間尚有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繫屬於原法院,且相對人屢將名下財產脫產為由,主張仍有假扣押之必要云云,惟此與本案訴訟並無關涉,且不影響系爭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本案訴訟業已確定之事實,故抗告人之主張,顯不足採。另抗告人主張原裁定送達不合法云云,經查原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抗告人指定之送達地址台北郵政36-392號信箱,並無送達不合法等情,有原法院送達證書足稽(見原審卷第32頁),是抗告人此部分主張,亦不足採。

五、基上,抗告人所提本案訴訟既受判決敗訴確定,揆諸首開規定,相對人即得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原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以原裁定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抗字第66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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