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50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黃嘉烈傅中樂黃書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國字第50號

抗告人
廖秀松

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03年度聲國字第19號),聲請法

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9日本院所為裁定表明不服,雖書為「民事聲明異議」,惟依上開規定,應視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次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本件抗告人對於103年5月2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本院乃於103年6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茲抗告人逾期仍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查(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依上開說明,其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50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