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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81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熙嫣古振暉朱耀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817號

抗告人
蕭家松
相對人
戴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主張:第三人楊麗娟分別於民國99年1月21日及同年7月12日間將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3536、3548、3551建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連同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3463、3472、3478建號房屋(下稱復興段房地),為共同擔保物,先後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800萬元、2,000萬元抵押權予抗告人。又於101年4月12日再將系爭房地(不含復興段房地)設定最高限額1500萬元抵押權予第三人邱秀玲,並同時將系爭房地信託移轉登記予邱秀玲。伊則因受讓邱秀玲對楊麗娟之借款債權,於102年12月23日繼受邱秀玲登記為上揭最高限額1500萬元之抵押權人。抗告人於102年1月間以其抵押債權未獲清償,聲請對邱秀玲裁定拍賣系爭抵押房地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67號裁定),現由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字第67644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惟楊麗娟對抗告人之抵押債務,係以復興段房地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抗告人方式而清償完畢,抗告人之抵押債權既已獲全部清償,自不得行使抵押權。伊已對抗告人提起確認系爭房地之6,800萬、2,000萬元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臺北地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7號),為此聲請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臺北地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7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暫予停止執行之裁定。原裁定命相對人以1,700萬元供擔保後,准予停止執行,抗告人不服,抗告前來。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同條第2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為避免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物如遭執行無法回復,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認有必要時,始得裁定停止執行。是強制執行程序中之債權人,並無因所有之物或對執行標的物有其他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權利,致遭執行而有受害之虞情形,自不得依強制執行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查本件相對人係系爭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中之抵押權人,為債權人之一,系爭房地原係楊麗娟所有,前設定最高限額1,500萬元抵押權予第三人邱秀玲,並同時將系爭房地信託移轉登記予邱秀玲,邱秀玲嗣雖將前揭最高限額1,500萬元抵押權讓與登記予相對人,有系爭房地登記謄本可按(見本院所調取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字第67644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卷第176、178、302頁),惟系爭房地現仍信託登記為邱秀玲所有,相對人既非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或對系爭房地有其他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權利,更非債務人,揆諸首開說明,自無適用強制執行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之餘地可言。至相對人雖已對抗告人提起確認系爭房地之6,800萬、2,000萬元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臺北地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7號),縱使將來獲勝訴判決確定,因抗告人另執有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義(見前揭執行卷第40頁),且尚有其他參與分配之債權人亦得聲請繼續執行,不過係得排除前順位抵押權人即抗告人於系爭執行事件分配表中優先分配受償之權利而已,相對人自無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相對人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尚不得依強制執行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原審未察,逕為准予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尚有未合,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原裁定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並駁回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817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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