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32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322號
- 上訴人
- 何明亮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謝蕙蘭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4月14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叁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求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⒈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6萬79元。⒉謝蕙蘭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號20樓之2房屋及其基地(即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7/10000,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予以塗銷登記,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上訴人。經核上訴人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關於塗銷、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部分,以起訴時系爭房地附近之不動產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為7萬6,000元(見不動產買賣資訊查詢)及系爭房地面積75.13平方公尺計算結果,核為570萬9,880元(計算式:76,000×75.13=5,709,880,見原審卷一第120頁);關於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6萬79元。而上訴人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上訴人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06萬9,959元(5,709,880+1,360,079=7,069,959),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6,489元。上訴人僅繳納10萬3,552元,尚應補繳2,937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