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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5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玉完呂淑玲匡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590號

抗告人
陳俊君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

抗告人因與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對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0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者,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住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有明文規定,又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惟如依原告訴狀所載,已足資特定被告,復依其聲請為調查,即可得知其住所或居所,以及法定代理人與其住所或居所,法院即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為由,裁定駁回其訴。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原告如未依上開規定按照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經核亦難認與書狀之程式有關,自不得認其起訴不合程式予以駁回。

二、經查,抗告人以「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臺灣新聞報、聯合報、中視新聞、台視新聞、華視新聞、民視新聞、TVBS新聞」為被告,主張其等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負賠償責任,經原審法院以104年7月16日裁定命其補正被告全名及其法定代理人名稱、被告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住居所,以及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抗告人即以民事聲請及補正狀,載明被告為蘋果日報等9家媒體及其送達處所,堪認其此部分起訴對象已屬明確,而其書狀復表明因在監執行,難以查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與住所或居所及影印書狀繕本,聲請原法院調查等情(原審卷第4-6頁、第14-36頁、第44-48頁),揆諸上開說明,尚難執此即認其起訴不合程式,原裁定逕予駁回,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590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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