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上字第10號
- 上訴人
- 陳威橡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8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日以104年度聲字第339 號裁定駁回,並於104年6月18日確定,此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各1 件附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39號卷第5、7頁)。又本院於104年6月2日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4 年6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亦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各1件附於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20頁)。茲已經過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依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各1 件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1、22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