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0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國增胡宏文王幸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07號

聲請人
李義雄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 年度上字第1492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惟依該項規定,僅當事人有聲請法官迴避之權。至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同法第61條前段固有明定,惟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抵觸者,不生效力,此觀諸同條但書之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3 年度上字第1492號事件上訴人之參加人,其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準備程序時,固以言詞聲請法官迴避,惟上訴人當場陳明:沒有要聲請法官迴避等語,有該日筆錄足稽(見本院卷第4頁背面、第5頁)。足見聲請人之聲請,與其所輔助之上訴人之行為抵觸,依前揭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07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