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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選再字第1號

選舉無效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玉完曾部倫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選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楊天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105年度選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院105年度選字第4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係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宣示,再審原告於同年5月10日收受判決,嗣於同年月18日具狀聲請再審,雖係於上訴期間內聲明不服,惟經本院於105年5月26日以院欽民卯字105選4字第0000000000號函詢問其真意時,再審原告於同年6月3日具狀表示真意為聲請再審,是本件再審原告之真意係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合先敘明。

二、按「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前以中央選舉委員會、馬英

九、蔡英文為被告,主張蔡英文於105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而提起當選無效訴訟,業經本院前揭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全案已確定,則依上開規定,再審原告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故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選舉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選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選舉無效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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