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黃嘉烈林鳳珠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18號

上訴人
林國長

      林秀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嘉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1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為同法第481條所明定。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規定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18號第二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0萬5,04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4,113元。然上訴人並未繳納上開裁判費,復未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30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4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林國長,於106年4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林秀旻(106年4月10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依法於106年4月2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按。則依上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18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