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0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07號
- 聲請人
- 李義雄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 年度上字第1492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惟依該項規定,僅當事人有聲請法官迴避之權。至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同法第61條前段固有明定,惟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抵觸者,不生效力,此觀諸同條但書之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3 年度上字第1492號事件上訴人之參加人,其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準備程序時,固以言詞聲請法官迴避,惟上訴人當場陳明:沒有要聲請法官迴避等語,有該日筆錄足稽(見本院卷第4頁背面、第5頁)。足見聲請人之聲請,與其所輔助之上訴人之行為抵觸,依前揭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