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32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21號
- 上訴人
- 游榮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媛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3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次按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但受送達人於10日內領取受送達文書者,於實際領取之日發生效力,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1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2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32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3萬3,021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業經本院於108年4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4月15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上訴人已於108年4月16日親自向該派出所警員領取該裁定,有送達證書、簽收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1至432-1頁),則於實際領取之日即108年4月16日發生效力,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49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