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775號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陳麗芬方彬彬蔡和憲

再抗告人
游榮三
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淑媛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 年度抗字第48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即明。且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70條第2 項之規定,應於再抗告狀內記載再抗告理由,表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如未具體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規定不合時,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裁定再為抗告,雖以該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惟核其再抗告狀所載內容,無非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98號清償債務等事件已沿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4年度司執字第95900號抵銷相對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之侵權行為等欠債,剩餘新台幣87萬9,432元,應由第三人游信興賠償伊,惟新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353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32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竟以錯誤未抵銷之訴訟標的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00條所明定「既判力」

之法律規範等詞,為主要論據。對於原法院以再抗告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聲明異議,於法未合之論斷,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全未敘及。依上說明,難認已合法表明再抗告理由,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7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