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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616號

確認當選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魏麗娟游悅晨陳慧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616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熊芳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洪林淑芬等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壹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軒轅教、談清雲因不服民國(下同)108 年8 月7 日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161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等上訴第三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 萬0,505 元,聲請人與軒轅教、談清雲已於同年9 月23日如數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聲請人復於同年11月1 日誤繳本院命其對造當事人洪林淑芬應補繳之第一、二審裁判費差額合計8 萬8,510 元(計算式:8萬8,505元+5元= 8萬8,51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 紙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證,核已溢繳裁判費8 萬8,510 元,聲請人聲請返還,即屬有據。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8 萬8,510 元,應依前開規定以裁定返還之,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616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當選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