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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69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吳麗惠林純如胡芷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699號

上訴人
廖品潔
被上訴人
康鄭有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增訂有關聲請訴訟救助程序中不得駁回原告之訴之限制規定,既明文僅侷限於第一審法院不得為訴之駁回,參照其立法說明理由,自屬有意排除第二審程序之適用。是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聲請訴訟救助,經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者,第二審法院原可不待該駁回之裁定確定,即得以該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75號98年度台抗字第8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不服原審107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判命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17萬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317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萬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本人,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27頁),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等情,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裁判費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43頁);又上訴人雖就其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7年6月26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9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3日送達(見本院卷第45至47頁)。上訴人於收受上開2裁定後,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49、51頁)。依前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69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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