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8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588號
- 異議人
-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耀
- 異議人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界
- 異議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異議人
- 袁靜如
謝諒獲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58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又依同法第495條規定,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本件異議人不服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認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其抗告之裁定(見本院卷157頁,下稱原裁定),先後於同年3月6日、同年3月14日提出民事(11)抗告等狀、民事(12)抗告等狀,依上開規定,應視為對原裁定提出異議,合先敘明。
二、又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異議人對於107年8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雖異議人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7年12月26日以107年度聲字第62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同日裁定命其應於5日內繳納抗告費,該裁定業經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並於108年1月7日黏貼於本院公告處,惟異議人逾期未繳納抗告費,有公示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原裁定駁回其抗告,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