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字第22號

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鄭純惠李昆曄林翠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22號

再審原告
黃仁傑
再審被告
李昀軒

     李子鋐

     蘇仲朋

     許哲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本院部分確定判決(106年度上字第1164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之第109條之1之規定,僅限制第一審法院,第二審法院不待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即得駁回再審之訴。

本件再審原告以前訴訟程序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164號關於其對於第一審就其請求再審被告李昀軒、李子鋐、蘇仲明、許哲仁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本息、刪除貼文及張貼道歉啟事所為敗訴判決之上訴部分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及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7日內補繳裁判費5萬5,050元,並於同年4月22日送達再審原告(見本院卷第30至31頁)。再審原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8年5月6日以裁定駁回(108年度聲字第234號),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0日送達再審原告(見前開聲字卷第6至7頁)。茲已逾相當期間,再審原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6頁),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字第2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