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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國字第2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邦豪胡芷瑜周美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國字第21號

聲請人
楊武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許宗力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52號裁定聲明不服,本院108年國抗字第23號審理中,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及27抗字第30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8年3月26日108年度國抗字第23號裁定無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經查,本院108年3月26日108年度國抗字第23號補費裁定(見本院卷第13頁),核屬承審法官指揮訴訟程序之職權行使,聲請人既未具體釋明承審法官於訴訟標的或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顯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此外,聲請人未再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有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形。其聲請自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呂 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國字第2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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