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200號
- 上訴人
- 吳仁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2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又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即繫屬第三審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命上訴人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乃在代行第三審法院之職權,該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自在不得抗告之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1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220元及補正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依上開說明,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抗告人就此於109年3月25日提起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