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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2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麗芬湯千慧邱蓮華

上訴人
吳仁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2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又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即繫屬第三審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命上訴人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乃在代行第三審法院之職權,該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自在不得抗告之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1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220元及補正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依上開說明,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抗告人就此於109年3月25日提起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200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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