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黃麟倫陳君鳳楊雅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抗字第25號

抗告人
許凱銘

上列抗告人因與最高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且其不合法之情形,業經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不行命補正之程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自明。且當事人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者,縱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但原法院審判長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如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即令聲請人對於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亦無阻卻法院限期命補正裁定之效力。又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增訂有關聲請訴訟救助程序中為訴之駁回禁止之規定,既僅侷限於第一審法院不得為之,且將條次編列於總則編規定,參諸其立法說明理由,自屬有意排除第二審程序而不得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875號、92年度臺抗字第501號、104年度臺抗字第184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原法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0日送達於抗告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217頁、第221頁),抗告人迄今未補繳,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3頁)。至抗告人雖於提起本件抗告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8年4月29日以108年度聲國字第18號裁定駁回在案(見本院卷第55頁),依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不待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即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