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359號

聲請裁定債權優先順序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朱耀平羅立德邱育佩

抗告人
何明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蕙蘭間裁定債權優先順序事件,對於民國108年9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暨坐落其上同段4438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號20樓之2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所有,相對人積欠伊系爭不動產之尾款、伊代墊系爭不動產第一順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之貸款本息、地價稅、罰鍰、火災保險費及管理費(以下合稱系爭債權),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93號、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0號、原法院106年度北小字第149號、第4043號、107年度北小字第2359號、106年度北簡字第4839號、第10593號判決(以下合稱系爭確定判決)確定,爰依民法第312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系爭債權於強制執行時,與系爭抵押權同一次序優先受償,並合併執行云云。

二、確定之終局判決,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款所稱之執行名義;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同法第34條第1項亦有明文。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積欠系爭債權,並持有系爭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則其得逕自執該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至執行法院就系爭不動產拍定、作成分配表後,抗告人倘就其中分配次序之債權存否、有無優先權或數額不同意,得依同法第39條、第41條規定聲明異議、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由法院對之實質審理及判決,尚無預先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抗告人本件聲請法院裁定准予系爭債權於強制執行時,與系爭抵押權同一次序優先受償云云,自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其聲請為無理由。準此,抗告人本件聲請,即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359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債權優先順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