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9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朱耀平黃明發羅立德

抗告人
祭祀公業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蘇意淨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泉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5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認抗告人之管理人高清雲之任期已屆滿,係依「祭祀公業法人高佛成章程」為依據,然抗告人尚未完成法人登記,上開章程僅屬派下員大會之討論議案,並非現有效之章程,尚難認高清雲之管理人任期已屆滿。又祭祀公業之管理人任期縱已屆滿,於新任管理人就任前,管理人仍得繼續執行必要事務之處理,原裁定認高清雲於本件起訴時,已非抗告人之管理人,不得代表抗告人為法律行為,起訴不合法而駁回起訴,顯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有一定之名稱及財產,除由全體派下員組成派下員大會外,並設置管理人,執行該公業事務,管理其財產,並對外代表公業,屬於非法人團體,其團體性格與公司法人之團體性質(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財產及活動管理機關與對外之代表)相近。又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契約係屬類似委任之無名契約,管理人與公業間存有類似之委任關係,且所執行之職務復有其繼續性;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並有一定之任期(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第195條第1項參照),二者(管理人與公業間及董事與公司間)亦具有相似性。是於祭祀公業原管理人之任期屆滿,新管理人未就任前,為維護祭祀公業全體派下員之權益及促進土地利用與增進公共利益(祭祀公業條例第1條參照),自可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管理人仍得繼續執行必要事務之處理,俾使祭祀公業之事務得以順利運作,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9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祭祀公業條例雖已於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惟祭祀公業未依該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者,仍不失為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應按非法人團體之例,載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抗告人雖並未向主管機關為祭祀公業法人登記,為抗告人所自陳(見本院卷第8頁),惟抗告人有一定之名稱,現以其管理人高清雲為其對外代表人(詳後述),以臺北市○○區○○街0巷0號高佛成祖厝為其祭祀地點,並以祭祀高佛成公及歷代祖先為其主要目的,且有獨立之財產等情,有臺北市文山區公所(下稱文山區公所)109年4月9日北市文文字第1096002705號函及附件之祭祀公業高佛成規約書(下稱系爭規約)、財產清冊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至51、55至60頁),是抗告人應屬非法人團體。又高清雲、高德三、高明來、高兆銘、高泉萬、高呈祥、高成賢、高泉吉、高清松、高泉發、高鵬洲、高亮一、高宏基等13人(下稱高清雲等13人)業經抗告人派下員3分之2同意推舉為管理人,並向文山區公所申請管理人變更之備查,經文山區公所於100年8月30日北市文文字第10032143200號函准予備查,而高清雲等13人已於100年9月3日召開第二屆管理人第一次會議,選舉高清雲為抗告人之代表人乙節,有文山區公所100年8月30日北市文文字第10032143200號函、祭祀公業高佛成管理人名冊、上開管理人會議議事錄等存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5至17、91頁),是抗告人主張高清雲為其代表人,應屬可採。

四、復依系爭規約第5條約定:「本公業管理人以選任派下員9人至21人擔任,其權限係管理本公業之祭祀及財產事宜,任期6年,連選得連任…」(見本院卷第51頁),可徵高清雲及其餘12名同屆管理人之任期應已於106年8月間屆滿。雖抗告人迄今尚未選任新管理人,然參酌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祭祀公業管理人與公業間存有類似委任之法律關係,管理人所執行之職務有其繼續性,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故原管理人於新管理人改選及就任前,得繼續執行必要事務之處理。從而高清雲於108年11月25日代表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追償祭祀公業所溢付相對人之相關費用,應屬管理祭祀公業必要之事務,其法定代理權並無欠缺,尚無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所謂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

五、綜上,原法院認為高清雲之管理人任期已屆滿,於104年8月20日後已非抗告人之管理人,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其起訴不合法云云,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99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