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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黃雯惠賴秀蘭華奕超

109年度聲再字第170號至175號

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事件」欄所示裁定聲請再審(即附表「本院審理案號」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對本院如附表「原確定事件」欄所示裁定聲請再審(案號即附表「本院審理案號」欄),均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89頁)。聲請人雖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均經本院裁定駁回(案號即附表「訴訟救助聲請案號」欄)確定。茲經相當期間,聲請人均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1頁),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民事第十七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華奕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院審理案號 相對人 原確定事件 訴訟救助聲請案號 1 109年度聲再字第170號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109年7月27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9號駁回再審裁定(見本院卷第11頁) 109年度聲字第536號 2 109年度聲再字第171號 同上 109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8號駁回再審裁定(見本院卷第25頁) 109年度聲字第537號 3 109年度聲再字第172號 同上 109年8月2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0號駁回再審裁定(見本院卷第35頁) 109年度聲字第538號 4 109年度聲再字第173號 同上 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67號駁回異議及訴訟救助裁定(見本院卷第49至50頁) 109年度聲字第539號 5 109年度聲再字第174號 同上 109年9月14日本院109年度再抗字第11號駁回再審裁定(見本院卷第59頁) 109年度聲字第540號 6 109年度聲再字第175號 同上 109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67號駁回抗告裁定 (見本院卷第73至74頁) 109年度聲字第541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幸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70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