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68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27頁) 。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9年7月7日以109年度勞聲字第138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上開聲請訴訟救助案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依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