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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43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蔡和憲邱靜琪周珮琦

抗告人
高全賢
抗告人
廖靜
抗告人
廖銘陽
抗告人
高鏽陵
共同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溫崇熙、蔡悅華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1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定有明文。是訴訟中有犯罪嫌疑涉其裁判者,是否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本有裁量之權,非必須裁定停止。且法院於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認已無停止之必要,縱刑事訴訟尚未終結,仍得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繼續進行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6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民事法院就兩造所爭執之事實,可自行調查審理,依職權獨立認定,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拘束,亦無必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30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母廖美秋於民國99年1月27日因頭痛至相對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就醫,經診斷發現患有腦血管瘤,相對人溫崇熙、蔡悅華醫師未全盤評估病患之病情與慈濟醫院之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而違反轉診義務,亦未盡手術前之風險告知義務,即以空白手術同意書要求伊簽名同意而催促同意廖美秋接受手術,致廖美秋因手術失敗死亡,經伊依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訴請相對人損害賠償,由原法院以101年度醫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事件)審理。詎相對人於99年1月28日手術同意書(下稱系爭手術同意書)上添加未為說明之「包含出血,中風,甚至死亡」等文字,並於本案事件審理中提出作為渠等於手術前已為告知說明之證據,係涉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經伊向原法院刑事庭提起自訴而以105年度自字第29號受理在案,現仍審理中尚未確定,嗣伊向原法院聲請裁定停止本案事件之訴訟程序,經原法院於105年9月13日裁定准許。而相對人所涉偽造文書及行使之情形,顯將牽涉本案事件裁判結果,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本案事件即無由或難以判斷,原法院疏未審酌及此,於該刑事訴訟確定前逕為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有違誤,爰提起本件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係於101年1月20日依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向原法院起訴主張相對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見原法院101年度司店調字第28號卷第2至37頁),原法院前以相對人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確有影響於本案事件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案事件難以判斷為由,於105年9月13日裁定命於原法院105年度自字第2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原法院卷五第85、86頁)。而相對人所涉之刑事案件,經原法院刑事庭以105年度自字第29、47號裁定將抗告人之自訴及追加自訴均駁回(見原法院卷五第102至104頁),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抗字第1418號裁定將之撤銷,並發回原法院(見原法院卷五第109頁),現正由原法院107年度自更㈠字第4號審理中(見原法院卷五第110、130頁),是原法院就相對人是否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自得調閱前揭刑事歷審案卷,就相關證據進行調查,並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所得心證自為判斷,不當然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拘束,且本案事件自101年1月20日起訴迄今已歷時近9年,繼續停止訴訟將使程序受延滯之不利益,自無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繼續停止本案事件訴訟程序之必要。從而原法院審酌刑事訴訟進行程度,認已無停止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43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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