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朱耀平黃明發邱育佩

聲請人
李澤汝
相對人
張景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二七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含孳息),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張景雲間回復原狀事件,前遵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966號假扣押裁定,曾為相對人提供免予或撤銷假扣押之反擔保金新臺幣144萬元,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6年度存字第275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訴訟已因判決確定而終結(本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6號),伊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上開提存之擔保金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966號裁定、臺北地院106年度存字第2750號提存書、本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6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55號判決及臺北雙連郵局民國109年2月13日第122號存證信函、109年2月14日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見本院69-71頁)可憑。復查相對人迄未就上開擔保金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臺北地院109年3月30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90002730號覆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