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朱耀平黃明發邱育佩

聲請人
李澤汝
相對人
劉孟欣 住○○市○○區○○街00巷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劉孟欣間回復原狀事件,前遵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966號假扣押裁定,曾為相對人提供免予或撤銷假扣押之反擔保金新臺幣136萬元,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6年度存字第275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訴訟已因判決確定而終結(本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6號),伊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上開提存之擔保金等情,並據提出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966號裁定、臺北地院106年度存字第2751號提存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55號判決及臺北法院郵局民國109年3月16日第100號存證信函、109年4月20日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見本院29-31頁)為證。

三、查相對人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有其現在戶籍資料在卷可按,惟聲請人對相對人催告之存證信函誤寄至臺北市○○街00號6樓,並非對其住居所為送達,已有未合,且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亦未由相對人本人親收,自屬不能證明已經合法送達於相對人。前業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625號裁定指明,並駁回其對相對人部分之發還擔保金聲請在案。聲請人本件仍再誤向臺北市○○街00號6樓為催告,其催告自非合法,聲請人請求發還相對人之臺北地院106年度存字第2751號擔保金,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