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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8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朱耀平邱育佩呂明坤

聲請人
莊國華
相對人
謝鎛丞

上列當事人間因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柒拾伍元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700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181號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之訴訟程序終結前,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必要情形,乃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法院應就上開債務人所提訴訟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819號、103年度台抗字第112號裁定參照)。另按抵押人如以許可執行裁定成立前實體上之事由,主張該裁定不得為執行名義而提起訴訟時,其情形較裁定程序為重,依「舉輕明重」之法理,並兼顧抵押人之利益,則抵押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再者,抵押人本此裁定所供之擔保,係以擔保抵押權人因抵押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獲得賠償為目的。是法院定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抵押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04號裁定併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惟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之訴,由本院以109年上字第1181號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下稱系爭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審理中,為此,於系爭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判決確定前,請准予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700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以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尚未執行終結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閱屬實,又聲請人既已提起系爭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之訴,業經該法院為聲請人勝訴判決,確認系爭抵押債權不存在,相對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迄未終結,難認聲請人之訴為法律上顯無理由;而系爭裁定後,聲請人雖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系爭拍賣抵押物予第三人林牧麒,但依法相對人仍得對之實行抵押權,本件苟得拍賣清償,第三人林牧麒基於代位清償之物上保證規定,對聲請人亦得承受行使債權人權利(民法第312條、第879條第1項參照),致聲請人受損害,系爭執行事件已進行至拍賣前之鑑價程序(見司執卷第95頁),為免日後有難以回復執行前狀態之虞,應認有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㈡相對人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6500元本金(見司執字卷第3頁),故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所受損害,自應以其於系爭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之訴訟進行期間內因該164萬6500元債權未能即時分配受償,所受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損失為據。又系爭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關於系爭裁定所載抵押權塗銷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茲審酌第二審、第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1年等情,推算本件停止執行之期間約為3年,據此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招致之損害約為24萬6975元【計算式:0000000元×5%×3年=246975元】,綜酌上述情狀後,爰酌定聲請人於供擔保24萬6975元後,得於系爭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請求免供擔保,尚不足採。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68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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