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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再抗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李慈惠吳燁山趙雪瑛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110年度勞抗字第65號所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旨在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延滯訴訟;此項裁定牽涉其終局裁判者,依同法第438條前段規定,應並受上級審法院之審判,非無救濟途徑。如許對之聲請再審,顯與立法本旨有違;故當事人如有再審原因,亦僅得對該終局裁判再審,不得對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34號裁定參照)。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對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110年度勞抗字第6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上開裁定係命聲請人補正抗告裁判費,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揆之前開說明,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再抗字第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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