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8號
- 被上訴人
- 徐大維
- 被上訴人
- 許舒涵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學能律師
- 上訴人
- 黃登慶
- 訴訟代理人
- 魏順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8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三審程序,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黃登慶對本院判決不利部分,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徐大維、許舒涵則未提起上訴,雖其等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提起附帶上訴,惟依前揭規定,自非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