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60號
- 抗告人
- 李有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吳金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兩造前因拆屋還地等事件涉訟,相對人執原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號判決、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99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裁定(下稱系爭前案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欲將伊所有坐落於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237.64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現由原法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24394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受理。惟抗告人收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1號行政訴訟判決等新事證,且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向原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原法院駁回伊前述聲請,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停止系爭執行程序。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於原審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原法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21號事件、110年度聲字第10號事件分別受理,且於110年2月19日以110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判決,不經言詞辯論逕行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本案訴訟判決),另於同日以抗告人之本案訴訟係顯無理由業經駁回等理由,以原裁定駁回本件聲請。然而,抗告人就前述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10號事件),併就原裁定提起本件抗告,本院認原法院之本案訴訟程序有瑕疵,斟酌審級利益,已將前述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此有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10號判決可查。抗告人所提本案訴訟,既難逕認係顯無理由,則其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執行,是否有符合上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停止執行之必要,自應由原法院再行斟酌。原法院因認抗告人所提本案訴訟係顯無理由,於駁回本案訴訟之同時,就本件聲請一併逕行以原裁定駁回,即有未洽。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併為適當之處置。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