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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傅中樂汪曉君廖慧如

被上訴人
徐大維
被上訴人
許舒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上訴人
黃登慶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8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三審程序,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黃登慶對本院判決不利部分,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徐大維、許舒涵則未提起上訴,雖其等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提起附帶上訴,惟依前揭規定,自非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 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8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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