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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賴劍毅邱靜琪洪純莉

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為低收入戶,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經查依聲請人所提起本件「民事聲明異議聲請再審狀」所示,並無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原確定裁定有合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之再審事由,業經本院另案以111年度聲再字第64號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見本院卷第9頁)。從而,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9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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