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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8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周美雲汪曉君游悦晨

上訴人
太平洋水鄉國際渡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志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玉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8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而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而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上字第88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12年9月28日送達上訴人,於送達該日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7頁),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第三審裁判費,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至111頁),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游悦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882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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